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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!

2020/3/20 16:20:51 评论:0

招远市森林防火禁火令


当前,全市森林防火已进入紧要期。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,有效保护森林资源,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山东省实施〈森林防火条例〉办法》和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特发布招远市森林防火禁火令。



一、从即日起至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。
 
二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:
1、严禁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;
2、严禁上坟烧纸、烧香、燃放鞭炮;
3、严禁烧荒、烧地堰、烧秸秆、烧垃圾;
4、严禁野外吸烟、野炊、烤火;
5、严禁使用烟熏、电击等方式狩猎;
6、严禁智障、精神病患者和儿童私自进入林区活动;
7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。



三、森林、林地的经营(管护)单位和个人,在其经营(管护)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。
 
四、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,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,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。凡阻挠、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。
 
五、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、登山、祭祀、庙会、旅游等活动的,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,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。
 
六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,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,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。
 
七、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,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,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、设备。
 
八、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、勘察和施工等活动,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,并采取防火措施,做好灭火准备工作。
 
九、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、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,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。
 
十、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、设备。
 
十一、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山东省实施〈森林防火条例〉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;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,依法追究行政责任;违反治安管理的,由公安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
十二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,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、市公安局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(0535-8150115)等有关部门报告。

 

招远市人民政府 

2020年3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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